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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挪用公款罪緩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刑法挪用公款罪緩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在當代這個社會,大家都知道的一個事實是,挪用公款的行為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同時,如果挪用公款的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影響,也就是達到了立案的標準,是會構成挪用公款罪的,許多人想要知道根據刑法挪用公款罪緩刑標準是怎樣規定的?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與前述貪污罪中國家工作人員的內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樣具有特定性和公務(職務)性。

構成挪用公款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二、挪用公款罪緩刑的情況有哪幾種

其一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其三是罪犯不屬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挪用50萬屬於數額巨大,如無其他從輕情節,難以在3年以下判刑,適用緩刑難度較大。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一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 個月未還的。各省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給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還的,挪用公款數額累計計算;多次挪用公款並以後次挪用的公款歸還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數額認定。

挪用公款給其他個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對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首先小編給大家介紹了一下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概念,其次,小編闡述了挪用公款的立案標準,法律明確的列舉了一些情形,如果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數額在五千到一萬元並且是進行非法的活動,如果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可以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