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否成立
一、單位犯罪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否成立
單位犯罪中故意毀壞財物不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二、單位成為故意犯罪主體的相關法律規定
單位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並依法應負刑事責任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單位這個概念比法人更為廣泛,除法人以外還包括非法人團體。雖然單位一詞在以往我國社會生活中曾經被廣泛使用,甚至是一個使用率極高的用語,但嚴格地説它不是一個法律用語。也就是説,單位一詞並無確切的法律涵義。根據刑法第30條之規定,單位犯罪這一概念中的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這也就是單位犯罪的主體。
三、單位犯罪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四、特徵
單位犯罪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單位犯罪必須是在單位主體的意志支配下實施的;
單位犯罪必須由刑法分則或分則性條文明確規定。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單位故意犯罪的集體意志,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決策主體體現出來的。判斷犯罪行為是否體現了單位的集體意志,需要看犯罪行為是否經單位負責人決定,否則,無法形成一個單位的犯意。但是,也不能簡單的認為,負責人做出了的決定,就可以認定為單位犯罪的意志,這是要具體分析的。
單位犯罪的前提在於以單位犯罪,其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因此法律上根據事件的嚴重情況,給予的處罰也是不一。而本文為大家解答的是有關單位犯罪故意造成財產上的毀壞問題,如有不明瞭的地方,希望大家可以諮詢本網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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