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一、危險作業罪立案追訴標準是什麼?
危險作業罪《刑法》的立案標準是: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以及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發生礦山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在《刑法》中沒有單獨規定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而是規定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險作業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強令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這裏所説的強令是指明知違章並存在着很大的危險而仍然強迫下屬進行作業。
(三)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具有強令資格的人,通常情況下是作業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
(四)主觀方面: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 人對所發生的後果而言,而對於既違章又冒險則是明知的。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時,應當注意區分重大責任事故和自然事故的界限。所謂自然事故,是指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自然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雷電、暴風雨造成電路故障而引起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如果無人違章,純屬自然事故,不構成犯罪。
此外,也應當區分重大責任事故罪與技術事故的界限。所謂技術事故,是指由於技術手段或者設備條件所限而無法避免的人員傷亡或經濟損失。比如在生產和科學實驗中,總會因為科技水平和設備條件的限制,不可避免地出現一些事故,造成一些損失,這不是犯罪問題,但是,如果憑藉現有的科技和設備條件,經過努力本來可以避免事故發生,由於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未能避免的,則可能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
如果在日常的工作生活中遇到了用人單位強令我們違章冒險作業的情形的,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危險作業罪是我國法律制度中最新增加的罪名,只要存在以上三種情形,就有可能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危險作業罪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可以判處拘役或者管制,若發生重大用工事故,理論上職工是能享受工傷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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