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既遂判幾年
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既遂判幾年
依照《刑法》規定,犯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認定依據
1、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體都是公共安全,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行為人亦可採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往往也會導致火災、爆炸的嚴重後果。區分兩者的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放火罪、爆炸罪的犯罪對象是一切公私財物。行為人採用放火、爆炸方法破壞易燃易爆設備,這是法條競合問題。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論處,而不能定放火罪或爆炸罪。
2、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盜竊罪等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的界限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説,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反之,如果行為人破壞的是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因其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因而不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只是對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如果是故意毀損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論處;如果行為人採用盜竊方法破壞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應以盜竊罪論處。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中的破壞行為可以表現為積極作為的形式,也可以表現為消極不作為的形式。但這種破壞行為無論採用何種形式,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能構成犯罪。法律並不要求以嚴重後果的發生為要件,碑壞易燃易爆的行為一經實施,即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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