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報安全事故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不報安全事故罪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1、不報安全事故罪的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之一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不報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十五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導致事故後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2)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①決定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②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③.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屍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④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⑤其他不報、謊報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負有組織、指揮或者管理職責的負責人、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二、不報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無罪的區別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於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二)此罪與彼罪的區別
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
⑴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後者是隻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⑵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後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
⑶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後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行為。第一、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後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第二、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後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第三、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第四、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後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安全事故發生之後,是極有可能會導致人員傷亡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可能會由於害怕受罰,就直接不將事故上報。但是此種行為是會貽誤事故搶救的,而一旦延誤情形確實發生,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會受到的處罰會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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