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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罪併罰的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一、數罪併罰的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數罪併罰的方法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數罪併罰的一般原則】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二、數罪併罰的特徵是什麼?

第一,必須是一行為人犯有數罪。數罪併罰的前提是一人犯有數罪。如果一個人的行為不構成數罪,則不能為了對其加重處罰而適用數罪併罰。此處的數罪,是指實質上的數罪或獨立的數罪。

第二,一行為人所犯數罪,必須發生在法定的時間界限之內。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並非任何時候的實質數罪都需並罰,而是限於以下三種情況的數罪適用數罪併罰,即: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

(2)刑罰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

(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第三,必須在對數罪分別定罪量刑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的並罰原則、範圍與方法,決定執行的刑罰。

數罪併罰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説兩種犯罪行為,一種是被判處的無期徒刑,另一種是被判處的死刑,執行死刑的可能性就比較大。除了無期徒刑和死刑之外,對數罪併罰的服刑期限法官也有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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