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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犯自己構成妨害作證罪只能找律師辯護嗎

一、本犯自己構成妨害作證罪只能找律師辯護嗎?

本犯自己構成妨害作證罪只能找律師辯護嗎

不是隻能找律師辯護,刑訴法第32條:

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託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二、數罪併罰的總刑期

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超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數罪併罰最高不超二十五年。

數罪併罰的原則是: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超三年,拘役最高不超一年。

對於漏罪,即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上述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對於新罪,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上述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如果説是本犯構成了妨害作證罪的話,那説明之前當事人還涉嫌構成了其他的刑事犯罪,這種情況下,即便是找專業的辯護律師,也很有可能會被數罪併罰的,而且,在前期偵查的過程中又進一步妨害證人作證的話,對犯罪嫌疑人以後的量刑是很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