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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我國刑法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我國刑法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本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反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案件中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其他刑事訴訟參與人,以及刑事案件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所謂辯護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依法為其行使辯護權的人,即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袒護親友、挾私報復、貪利圖財等,但是不同的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對辯護人妨害作證罪怎麼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心目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人或者代理人通過虛構、偽造或者毀滅證據方式幫當事人爭取不法利益,這樣行為構成辯護人妨害作證罪的客觀要件,其主觀是直接故意,對存在這樣行為的辯護人,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由法院對其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