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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藥品什麼罪?

一、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藥品什麼罪?

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藥品什麼罪?

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藥品的行為,構成了《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對於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要求行為人有下列三個方面的明知:

1、明知提供毒品的對象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

2、明知對方是用於吸食或注射。

3、明知自己所提供的是毒品。

如果行為人因過失而將毒品提供給他人,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醫療事故罪等追究刑事責任。行為人提供毒品的行為必須利用了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即利用了自己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職務或工作之便利,如醫生、藥劑師利用職務之便,違反規定向吸毒的人提供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如果行為人沒有利用職務之合,則不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論處。

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提供,既可以發生在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上述藥品的過程中,也可以是在從事上述工作中事先截留在結束之後提供。行為人提供給吸毒者以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提供,包括貨幣交易、以物易物或以毒品換取其他勞務、抵償債務的,不屬於本罪的非法提供行為,其性質實為一種販賣毒品的行為。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非法提供精神藥品罪的量刑處理情況,對於相關犯罪事實的認定,還需要由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提供管制精神藥品罪的行為進行界定,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