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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司法解釋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1.96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根據《決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是指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單位和人員,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行為提供毒品的對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對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則構成有關的毒品犯罪的共犯。從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重之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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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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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毒品原植物種子、幼苗罪量刑標準
1、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2、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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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他人吸毒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百五十三條對此罪沒有規定“情節嚴重”作為必要要件,也就是説只要實施了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本罪。而不論被害人是否吸食、注射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但實踐中並不是任何強迫他人吸毒的行為都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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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罪概念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