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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應處理那些參與犯罪案件的職員嗎?

一、單位犯罪應處理那些參與犯罪案件的職員嗎?

單位犯罪應處理那些參與犯罪案件的職員嗎?

1、在單位犯罪中,直接負責的員工可能會被判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該判刑的判刑。如果只是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會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2、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的處罰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

相關法律規定:《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第二條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在單位實施的犯罪中起決定、批准、授意、縱容、指揮等作用的人員,一般是單位的主管負責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在單位犯罪中具體實施犯罪並起較大作用的人員,既可以是單位的經營管理人員,也可以是單位的職工,包括聘任、僱傭的人員。應當注意的是,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個案中,不是當然的主、從犯關係,有的案件,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在實施犯罪行為的主從關係不明顯的,可不分主、從犯。但具體案件可以分清主、從犯,且不分清主、從犯,在同一法定刑檔次、幅度內量刑無法做到罪刑相適應的,應當分清主、從犯,依法處罰。

二、單位犯罪均採取雙罰制嗎?

我國《刑法》對單位犯罪是實行“雙罰製為主,單罰製為補充”的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采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裏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

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這裏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

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

(二)單位犯罪的單罰制

《刑法》在某些情況下規定了單位犯罪的單罰制,即只處罰自然人而不處罰單位。

例如《刑法》第396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裏《刑法》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但只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而不處罰單位。

如果單位是某刑事罪名的犯罪主體,那麼首先單位的主管負責人、法定代表人都有可能會被量刑,至於其他一般的職員,通常並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若是普通職員也參與到了犯罪活動之中,那麼通常不能被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