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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對毒駕如何判

新《刑法》對毒駕如何判

一、新《刑法》對毒駕如何判

毒駕是指未戒斷毒癮的患者和正在使用毒品的駕駛員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刑法》未對“毒駕”的法律責任做出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毒駕罪。雖然,酒駕已入《刑法》,但2017年的《刑法修正案十》並沒有將毒駕納入犯罪的範圍。也就是説,截止到目前為止,新刑法沒有毒駕罪一説。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該法雖禁止毒駕但對具體的處罰並未明確規定。

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後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四、公安部令第123號

《公安部令第123號》第六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註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六)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五、《刑法》罪名適用

毒駕雖然沒有入《刑法》,但同樣受《刑法》約束。如,確實認為吸毒後駕車的,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處罰。

通過上文我們給出了,新《刑法》對毒駕如何判的答案。那就是新《刑法》並沒有將毒駕納入刑法範疇。我們還列舉了相關法律條文對毒駕的處罰規定。雖然刑法對毒駕並未納入犯罪範圍,但並沒有缺失對毒駕的懲罰。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當然出現其他罪行的,可以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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