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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規定販毒最少判幾個月

一、《刑法》規定販毒最少判幾個月?

《刑法》規定販毒最少判幾個月

最少是1個月的拘役。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走私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根據販賣毒品的種類不同,具體販毒數量不同,對行為人的處罰也就不一樣, 嚴重的會判死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販賣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 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十克以上不滿 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 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死刑複核程序的內容有哪些?

鑑於死刑複核程序的終極性,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對死刑複核案件做出了嚴格的規定,應當對原審裁判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進行全面審查。複核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

(一)審查、核實原審法院判處死刑的案件事實。這一工作是核心的內容,主要審查以下幾個方面:

1、被告人的年齡,有無責任能力,是否正在懷孕的婦女;

2、原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3、犯罪情節、後果以及危害程度;

4、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5、有無法定、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

6、其它應當審查的情況。

(二)製作複核審理報告。該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如下幾個方面;

1、案件的由來和審理過程;

2、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情況;

3、案件的偵破情況;

4、原審判決要點和控辯雙方意見;

5、對事實和證據複核後的分析與認定;

6、合議庭評議一件、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意見;

情節嚴重的販毒案例不是區區判處幾個月就可以了事的,因此,大家也不應該用最少判幾個月的想法來看待販毒行為,因為販毒被執行死刑的這些罪犯也不在少數。當我們發現身邊的家人或朋友有吸毒販毒這種行為的時候,千萬不要一時心軟而選擇姑息縱容。

標籤:刑法 販毒 最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