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複製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十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五張以上不滿二十五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五十張以上不滿二百五十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二十五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二百五十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餘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後髮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餘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對於信用卡詐騙罪既遂的具體處罰和判刑情況,是需要按照上述不同的構成要件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造成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或者已經達到了立案的標準的,那麼就需要由司法機關對信用卡詐騙行為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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