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判刑後利息如何規定?
我們國家對於信用卡詐騙的處罰力度是非常的大的這是我們都知道的,信用卡詐騙的現象在我們身邊也時有發生,因為信用卡對於我們現在的人來説都是非常的普及的。所以説信用卡詐騙的案例非常的多,那麼信用卡詐騙判刑後利息如何規定的呢?
利息收入不應作為犯罪數額。
首先,信用卡利息不能作為犯罪的客體對象。根據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4款規定,嫌疑人的透支數額,應為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複利、滯納金、手續費等,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本金。信用卡詐騙是一種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性犯罪,利息針對犯罪嫌疑人來説,由於它是一種計算財產,無法成為詐騙犯罪的對象,任何一個詐騙犯罪,針對的只是通過信用卡透支出來的本金,至於後來透支本金所產生的利息並不是犯罪時意圖佔有的部分,讓其為自己行為時沒有佔有的、尚且不一定存在的利息承擔責任,不符合公正的法治理念。
其次,信用卡利息不屬於犯罪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信用卡是髮卡銀行根據客户的信用,發放一定的信用額度,客户在信用額度內,消費時進行刷卡結賬、以銀行的授信信用向銀行借支進行消費的一種結算方式。從信用卡的使用方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惡意透支,針對的只能是銀行借出的本金,至於銀行根據刷卡結算記錄計算的銀行利息,如果借款人按時還款,則不計利息,只有逾期還款後才計算利息。信用卡特徵決定了被告人對銀行利息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銀行利息的犯罪行為。惡意透支的本金數額是信用卡詐騙的定罪情節,髮卡銀行在本金基礎上產生的利息損失屬於犯罪危害後果要素,應當作為量刑情節對待。利息損失不屬於直接經濟損失,也就不能通過附帶民事訴訟解決,確有正當理由的,應當通過民事救濟途徑解決。
在我們國家法律中對信用卡詐騙判刑後利息的有關問題有了解答,對於信用卡詐騙來説被騙的只是本金,所以説信用卡詐騙的立案標準的金額是根據本金來制定的,信用卡所產生的利息其實並不會計算入其中。所以説信用卡詐騙判刑後的利息還是應該我們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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