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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如何規定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刑法中如何規定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中如何規定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既遂量刑標準是什麼?

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既遂量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關於本罪的定罪情節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處罰:

(1)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

(2)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數量較多的;

(3)竊取、收買、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

(4)造成其他較重後果的。

“其他嚴重情節”,可以認定為下列之一的情形: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偽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為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對於收買信用卡信息的行為,造成了國家信用卡體系和制度的損害,是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後果的,可以根據是否達到既遂以及不同程度的情節來進行量刑,具體情況可以由法院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