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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怎樣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怎樣定罪量刑
挪用公款可能涉及挪用公款罪,達到法定標準的依法定罪量刑。
首先,要區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二者主要區別在於犯罪的主體不同,挪用公款罪犯罪主體為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應把二者區分開來。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便利,將公款挪為己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是挪用公款的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是挪用公款的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沒有還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若是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