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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與非法集資罪各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洗錢罪與非法集資罪各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洗錢罪與非法集資罪都是我國刑法中經濟類的犯罪罪名,很多人這兩個罪名都不太瞭解,也不知道什麼樣的行為構成洗錢罪或非法集資罪,所以本站小編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洗錢罪與非法集資罪各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洗錢罪的構成要件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他既侵犯了金融秩序,又侵犯了社會經濟管理秩序,還侵犯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活動及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

1、提供資金賬户:是指為犯罪人開設銀行資金賬户或者將現有的銀行資金賬户提供給犯罪人使用。

2、協助將財產轉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既包括將實物轉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也包括將現金轉換為金融票據或者將金融票據轉換成現金,還包括將此種現金(如人民幣)轉換為彼種現金(如美元),將此種金融票據(如外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轉換為彼種金融票據(如中國金融機構出具的票據)。

3、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來源和性:指其他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性質與來源的一切方法,如將犯罪所得投資於某種行業,用犯罪所得購買不動產等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年滿十六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單位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的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在為犯罪違法所得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為利益而故意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從上面可以瞭解了洗錢罪和非法集資罪的構成要件,那麼在實踐中對洗錢罪和非法集資罪會有清晰的認知,碰到這樣的事情,一定要及時報案,如有疑問,小編建議登錄本站平台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