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非法採礦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非法採礦,礦產資源破壞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限於直接責任人員,具體包括國營、集體或鄉鎮礦山企業中作出非法採礦決策的領導人員和主要人員以及聚眾非法採礦的煽動、組織、指揮人員和個體採礦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其主觀目的是為獲取礦產品以牟利。
二、非法採礦有哪些規定
《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四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採礦的,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採、賠償損失,沒收採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範圍內採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 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採,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採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在非法採礦過程時常伴有重大責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發生。因而需要注意,將非法採礦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責任事故罪做區分。構成非法採礦罪,一般行為人實際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但在這樣的情況下卻有擅自採礦的行為。當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十萬元以上,就應該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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