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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標準

協助組織賣淫罪,就是當某些人幫助一些團體裏的男性女性進行賣淫的行為,向賣淫團伙進行違法行為助力、幫助其獲取客户來源、幫助解決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的工作事實。這種犯罪所違反的客觀存在是社會發展的基本安全制度管理。協助組織賣淫是及其惡劣的違反法律規定的工作,雖然是協助並沒有參與到賣淫的事實裏去,但是協助本身也是為賣淫團伙實施賣淫行動提供了相當多的便利。更嚴重的是會存在少數協助的人通過更加卑鄙的方式協助,這樣會對社會安全造成及其重大的影響。

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認定標準

在賣淫團伙進行賣淫時,期內部構成結構十分混亂,除了讓賣淫犯罪成功進行的領導以外,剩餘成員的所作所為能不能被定性為協助團伙進行犯罪是很難被定性的,在真實的社會環境下有幾個可以助力判斷是否有罪的臨界條件:

(一)、作出協助的人,在自己的思想裏就已經知道自己是不是在幫助組織進行賣淫活動的工作。協助組織賣淫罪是一種明知故犯型的犯罪方式,指的就是明明自己知道這樣做是犯罪行為,但還是去做了。另外就是這個人在實施協助的時候並不知道自己是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被他人通過非正當手段欺騙的,這樣是不會被定性為違法行為。

(二)、作出協助的人,有沒有做出了關於能夠協助組織賣淫能夠順利進行的實質性工作。假如要是協助者進行了某些工作像是,利用自己的身體優勢對賣淫行為進行保護、防止侵擾等類似工作時,就肯定會被認定做出了協助組織賣淫的違法行為,如果只是幫助賣淫團伙進行了一些簡單的幫助行為,沒有做出影響極大的事情類似於幫助做個衞生、跑個腿等等這些,一般不會被定性為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幫助賣淫團伙尋找工作人員的,幫助團伙運輸工作人的還有就是幫助團伙在組織新的人員進行賣淫犯罪的,會被執行五年以下的監禁處罰,而且要進行經濟懲戒。

只要滿足下面所描述的行為的任何一個的會被認為是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影響,會被執行五年到十年的監禁處罰,也要進行經濟懲戒。

(一)、幫助尋找的或者幫助運輸的從事賣淫的人總計超過十人的;

(二)、幫助尋找或者幫助運輸的人員裏包含有無法從事民事行為的人、年紀在十八歲以下的人、已經處於妊娠期的人、有很嚴重的性病的人總計超過五個人的;

(三)、幫助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人來到國內,還有就是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人員去到國外進行賣淫活動的;

(四)、從事協助行為得到了超過五十萬元的違法收入的;

(五)、如果在幫助尋找到或是運輸的人員賣淫人員裏有發生過非法侵害導致受傷、致死或任何影響嚴重的結果的;

(六)、還具有別人行為造成重要影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