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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協助組織賣淫罪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款 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此罪的構成要件有:

1、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對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活動起協助作用的犯罪行為。

首先,行為人是在協助他人實施組織賣淫犯罪。被協助的人是實施犯罪行為的人,如果被協助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為其提供幫助的人也不應構成犯罪。協助行為從屬於犯罪實行行為;同時,行為人協助他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如果行為人幫助他人實施的是其他犯罪,則不構成協助組織賣淫罪,而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協助組織賣淫罪的行為人實施的是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所謂組織賣淫罪的幫助行為是指在多人共同實施組織賣淫犯罪活動中,為實行犯順利地實行犯罪創造條件的行為,比如為組織賣淫犯罪行為人充當打手、保鏢、管賬人員等等。司法實踐中認定協助組織賣淫的犯罪即組織賣淫罪的幫助犯時,一定要注意將其與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從犯相區別。起幫助作用的從犯和起次要作用的從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與主犯相比都是次要、從屬的地位。

2、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3、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協助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是在進行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犯罪活動,而為組織他人賣淫犯罪提供幫助,創造條件,並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構成。

綜合上面所説的,協助他人進行賣淫這種行為也完全擾亂了我國的治安秩序,只要一旦造成嚴重的後果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責任,賣淫的行為本就是國家嚴格打擊的對象,如果還協助他人進行犯罪,那麼對於違法者肯定要為此付出相應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