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殘疾人乞討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領導殘疾人乞討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領導殘疾人乞討罪立案條件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以暴力、脅迫的手段,就應當立案予以追究。本罪為行為犯,不需要造成乞討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組織殘疾人、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乞討的,應當立案。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之一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本罪與一般組織乞討行為的區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構成治安違法行為,將被“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反覆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將組織乞討罪的規定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比較,二者存在以下差異:
一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保護對象為任何人,而非僅限於殘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組織乞討罪明確要求,只有殘疾人與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方能構成本罪的犯罪對象。
二是《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的對象也更加廣泛,非但組織者,所有實施了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行為人和乞討方式違法的乞討行為人都是行政處罰的對象。而組織乞討罪的處罰對象卻只限於組織乞討者。
三是《治安管處罰法》規定的行為方式也比組織乞討罪廣泛,只要是利用他人進行乞討的行為,不論何種手段均構成違法治安處罰的違法行為。而組織乞討罪僅限於使用暴力與脅迫的手段。
總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範圍是包容了組織乞討罪的規定,因此在具體認定本罪時,除了要把握兩者從性質上不同的行為方式差異之外,還要注意同樣是組織殘疾人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乞討行為時,何種情況下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何種情況下適用組織乞討罪。總的方針是依據其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具體標準參照筆者在犯罪客觀方面的論述。
對於領導殘疾人乞討的犯罪事實是非常惡劣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表現為犯罪分子利用殘疾人乞討來獲得非法利益,對於本罪的判決處理,可以由法院對犯罪分子的行為進行認定後進行量刑,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其惡劣影響來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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