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
無論是公司與公司,還是公司與個人之間,如果有一定的業務來往,那麼就會簽訂雙方的合同,有些人就會在合同中做些不易發現的手腳,涉及到公司的金錢等方面的內容,簽訂的合同生效,公司受到損害,其實這就是所謂的合同詐騙,這已經構成了合同詐騙罪,也有一些人是中了別人的圈套,並不知合同中的手腳,所以會為自己辯護,那麼合同詐騙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下面我們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的構成要件不同
1、合同詐騙罪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犯罪的故意,即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和目的,而合同糾紛行為人則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這是區別合同詐騙罪與合同違約的主要界線。如果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而未能完全履行合同,或者雖然未能完全履行,但本人表示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並未逃避的,應可以表明行為人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構不成犯罪。
2、詐騙罪的行為人在客觀上要有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或者擔保財產後,根本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個人有履行能力或者部分履行能力,但因其他原因,雖經努力,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應屬經濟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4條具體列舉五種合同詐騙的具體行為。
其中第一種是“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所謂以“虛構的單位”,是指以自己編造的本來就不存在的單位的名稱而用以與他人簽訂合同。所謂“冒用他人名義”,是指擅自冒用單位的名稱而用以與他人簽訂合同。這兩種行為都是採取欺騙手段,以虛假的合同主體身份與他人簽訂合同。
二、從物權、所有權的轉移上看,行為人是否有處分權來界定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
1、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無權處分其所持有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財產,並且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是以騙取財物為目的,簽訂虛假合同,一但把錢款、貨物詐騙到手,即毫無履行合同之意,或大肆進行揮霍,或攜款潛逃,其行為人對其所持有的財產沒有處分權;而經濟糾紛中的合同主體有權處分其財物,財物所有權除依法需登記或特別約定外,以交付時起所有權、支配權、處分權、風險責任即發生轉移。
2、合同糾紛的主體是獨立的主體,有權支配、處分其所擁有的財物,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則不是合同糾紛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3條一款和二款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合同詐騙罪成功辯護詞怎麼寫,要根據具體事件具體分析,根據具體當事人的具體做法,發生事件的緣由,過程及最終結果來分析是否構成了合同詐騙罪,並查找其間的原因,瞭解事件真實內在,幫助當事人辯解。在辯解過程中要抓住主要能證明當事人罪與不罪的依據,避免合同詐騙與合同違法混淆,致使對當事人誤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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