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認罪的辯護詞怎麼寫?
無論是檢察院還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基礎都是在已經掌握了確切的證據的基礎之上,對於刑事案件,檢察院在受理之後,會要求被告一方書寫辯護詞,此時若被告確實有罪,且有意悔改,會書寫詐騙罪認罪的辯護詞,而不是否定類型的辯護詞。
詐騙罪認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審判員: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辯護人認真地研究了一審判決書,詳細地查閲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並依法會見了被告人,對本案案情有了比較全面、客觀的瞭解,現辯護人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發表如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
一、對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詐騙罪的犯罪事實及其定性本身沒有異議。
二、被告人犯罪情節並不嚴重
根據刑法學理論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第一條的精神,認定詐騙罪情節是否嚴重主要從詐騙所得數額、犯罪行為導致的後果等方面來衡量。從公訴機關查明的事實和提交的證據來看,被告人的行為夠不上情節嚴重:
1、涉案金額較少。
2、不是慣犯或者流竄作案。
3、詐騙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而非企業事業單位生產資金或救災、搶險等民政救助財物,未造成企事業單位停產停業損失;
4、犯罪行為未導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危害後果相對較小;
三、本案中,當事人具有諸多法定與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1)認罪態度較好
始終如實供述自己的行為,認罪態度極好。被告自始至終懷着贖罪的心態詳細、如實供述自己的所作所為,從無隱瞞、捏造等他推責任、逃避打擊等行為。被告在公安機關以後幾次的訊問中的供述基本相同,連細節也陳述的前後一致。對此,起訴書在第4頁第1段也確認了該事實。根據2010年10月1日期實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第三部分第7條的規定,“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被告人,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 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自願認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懇請法院在對被告人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2)被告人有真誠的悔罪表現不論是在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上還是今天在法庭上,表達了自己真誠的悔罪態度。人民法院在對王某量刑時應該酌情考慮。與此同時,被告人願意主動接受罰金刑,願意以此方式來主動接受懲罰,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誠懇態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第二十五條第七款:被告人自願認罪的,輕處10%。第二十六條第三款:主動接受財產刑處罰的,在20%以內按比例輕處。
(3)被告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劣跡,不具有嚴重的人身危險性,不具有從重處罰的情節。
(4)被告願意立即退還贓款
被告人明確表示要立即退贓,並且其家屬也當庭表示立即退回贓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規範化指導意見》第二十六條(二)被告人退贓、賠償的(不含損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內按比例輕處;
(5)從利於罪犯改造的角度,懇請法庭對被告人處從輕處罰對於初犯、偶犯,要考慮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避免判處實刑後的交叉感染綜上,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列明的多從輕減輕處罰的考量因素。請法庭本着實事求是的態度,全面考慮被告的行為情節以及後果。故懇請人民法院以人為本,人性化執法。
由此可以知道,對於民事主體來説,在發現他人他人實施了詐騙行為,並且已經掌握了犯罪的證據,且自己也因為他人的詐騙行為,財產等權益受到侵害,就可以向司法機關提出救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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