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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盜竊數額認定標準是多少?

共同盜竊數額認定標準是多少?

一起嚴重的偷盜行為總是離不開多人的規劃和實施,而這種由團隊合作基礎上出現的盜竊就會被刑法判斷為是共同犯罪而需要將他們作為一個整體進行處罰,由於共同盜竊在性質上與個人的犯罪行為有所不同就需要用不同標準來進行判決量刑。那麼,共同盜竊數額認定標準是多少?

一、共同盜竊數額認定標準是多少?

刑法上關於盜竊數額的認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二、其他關於認定盜竊數額的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二)《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盜竊的數額,按照下列方法認定: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3、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4、明知是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為其支付的費用認定盜竊數額;無法直接確認的,以合法用户的電信設備、設施被盜接、複製後的月繳費額減去被盜接、複製前六個月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合法用户使用電信設備、設施不足六個月的,按照實際使用的月均電話費推算盜竊數額;

5、盜接他人通信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出售的,按照銷贓數額認定盜竊數額。

盜竊行為給失主造成的損失大於盜竊數額的,損失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第五條 盜竊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按照下列方法認定盜竊數額:

1、盜竊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的,應當按票面數額和盜竊時應得的孳息、獎金或者獎品等可得收益一併計算盜竊數額;

2、盜竊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已經兑現的,按照兑現部分的財物價值計算盜竊數額;沒有兑現,但失主無法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損失的,按照給失主造成的實際損失計算盜竊數額。

盜竊團伙在社會上仍然非常常見,這也是因為這些團伙並沒有清楚地認識到國家如今對共同犯罪的盜竊行為已經提高了打擊的力度,小編希望大家都能夠認真學習上述標準並打消任何違法的念頭。

標籤:認定 數額 盜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