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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在刑事犯罪中可能最常見的就是公民利用他人家中或者對自己財物的疏忽而通過盜取的行為獲得財物,既然是犯罪就需要結合犯罪所涉及的財產數額來進行適當地制裁,而對於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認定主要就是判斷罪犯偷取的財物是否達到了五百元。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盜竊罪數額較大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結合當前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現對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規定如下: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相關知識:

1、盜竊罪與一般盜竊行為的罪限。其區分有數額和次數兩個可供選擇的標準,只要具備了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其中之一的,就構成盜竊罪,否則,只是一般違法行為

一般説,個人盜竊數額達到“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就可以成立本罪。然而實際中盜竊案件的情況十分複雜,其發案數屬刑事案件之首。為了正確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在審理盜竊案件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認定盜竊罪的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的規定,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接近“數額較大”的起點,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以破壞性手段盜竊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2)盜竊殘廢人、孤寡老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3)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另一方面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1)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贓、退賠的;(3)主動投案的;(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2、把盜竊自己家裏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罪區別開來。這裏所指的“盜竊自己家裏”的財物,主要指偷竊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偷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和非近親屬的財物不等於本人的財物,但又與非共同生活的其他人的財物有所區別。這裏所指的“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是指盜竊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近親屬”的財物。所謂“近親屬”,按照我國刑訴法第82條第6項的規定,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於行為人與近親屬之間存在着特殊的關係,因此,在處理這類盜竊案件時應當有別於社會上普通盜竊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偷竊自己家裏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但是,如果行為人盜竊惡習太深,屢教不改,盜竊數額巨大,甚至勾結外人共同盜竊家庭及親屬財物,嚴重影響到家庭及親屬安寧,家庭其他成員或者被害親屬堅決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盜竊罪與買贓自用的界限。與盜竊事先並無通謀,為貪圖便宜或者方便,明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無償追繳贓物,買主不構成犯罪;但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可以按銷贓罪定罪處罰。確實不知是贓物而購買自用的,應由罪犯承擔損失,買主不構成盜竊罪,也不構成窩贓罪或者銷贓罪,因為其行為不具有犯罪的性質。

4、行為人誤將公私財物當作自己的財物拿走,或未經物主同意,擅自借用其物或私自挪用代為保管的他人錢物,用後歸還等情況,因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綜上所述,盜竊所針對的對象往往都是那些現金或者價值較高且通過違法的交易可以轉化為錢財的物品,所以在判刑的時候就需要通過市場標準的價值轉化並且確定其足夠達到五百元才能夠認定罪犯的行為必須接受刑法上的相關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