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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員怎樣做傷情司法鑑定

法律2.09W
傷員怎樣做傷情司法鑑定
傷員怎樣做傷情司法鑑定
傷情鑑定,是以原始損傷為鑑定依據的,法醫應當在受傷後的重要時間節點內,也就是在入院期間,也可在重症、昏迷期間,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擬訂確認傷情等級。通過醫療跟蹤、觀察檢查、症狀分析、測試比對,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鑑定。
傷員進行傷情鑑定的程序有: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法律依據】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十二條,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保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