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向性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一、對向性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共同行為構成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須是符合共同行為主體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主觀要件的故意:“共同行為”必須是符合某種共同行為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共同行為構成要件,就不是共同行為行為,也就無所謂共同犯罪了。所以,從共同行為構成要件的意義上説,共同犯罪並沒有什麼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現在各個行為人的共同行為故意與共同行為行為的“共同”這一點上。
二、共同犯罪的類型有哪幾種?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和組織犯。在共同犯罪中,實行犯不可能同時還是教唆犯、幫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為主犯、從犯和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時還是從犯、脅從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而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注意: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係。實行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從犯;教唆犯根據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從犯(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是脅從犯);幫助犯可以是從犯(包括脅從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實行犯,又被稱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間接正犯與共同正犯。間接正犯屬於最近幾年司法考試中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
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實支配性,是正犯。行為人不必出現在犯罪現場,也不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強制或者欺騙手段支配直接實施者,從而支配構成要件實現的,就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為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利用無責任能力者的身體活動。例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姦婦女,張三是強姦罪的間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屬於行為的身體活動受強制的身體活動。例如利用他人的條件反射動作等;使他人喪失自由意志進而利用其身體活動。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為(利用不知情者的間接正犯)。
共同犯罪分為了教唆犯罪;組織犯罪;實行犯罪;主犯;從犯和脅迫犯幾種類型的共同犯罪。對於不同種類的犯罪有不同的處罰,主犯要重於從犯,教唆犯罪比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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