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處罰標準,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審判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行為。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的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有的是故意偽造、蒐集證據材料;有的是引誘、賄買甚至脅迫他人提供偽證;有的是篡改、毀滅證據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無視法律規定;有的是違反訴訟程序,壓制甚或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等等。枉法裁判們必須發生在民事審判活動中。這裏是廣義的概念。凡依據《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審判,均為民事審判。枉法裁判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枉法裁判的行為,但尚未達到情節嚴重,僅屬違法行為,應以行政紀律手段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財產損失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損失重大的;
(2)枉法裁判,引起當事人及其親屬自殺、傷殘、精神失常的;
(3)偽造有關材料、證據,製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4)串通當事人製造偽證,毀滅證據或者篡改庭審筆錄而枉法裁判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僅限於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從事民事、行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因為只有他們才能利用職權而枉法裁判,具體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及助理審判員等。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背了事實和法律屬枉法裁判但仍然決意為之。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由於過失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應定玩忽職守罪。
有關民事枉法裁判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由法院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以及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進行枉法裁判的過程中,所造成的惡劣影響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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