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虛假訴訟法官追責嗎?
一、根據相關規定虛假訴訟法官追責嗎?
1、虛假訴訟是否應該承擔的責任,要根據案件的具體結果而確定。如果司法官在案件的審理審判過程中,沒有發現虛假訴訟,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那麼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甚至是國家賠償。
2、法官在審理案件期間,對虛假訴訟的情況,應全面、如實記錄,錄入審判鋭新系統,做好記錄材料檔案管理,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對於不誠信訴訟或虛假惡意訴訟行為和情況,法院將通告訴訟參與人單位或管理部門,並錄入社會徵信系統。也可視情形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通過媒體向社會公佈,並視情節採取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第三人依法提起撤銷之訴,經審查,原案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可以根據情節追究責任。
3、法官未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審查,致使虛假訴訟發生,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有兩次以上的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二、虛假訴訟一般會怎麼處理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 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虛構事實、向法院惡意提交虛假證據等的情形,都有可能會構成虛假訴訟,參與審理民事糾紛案件的審判員、法官等司法職員,必須要認真審查,一旦發現虛假訴訟的情形存在,那麼需要判處構成虛假訴訟者承擔相應的處罰。若是由於司法職員的疏忽導致虛假訴訟情形存在,但是卻被發現的情形,相關職員是會受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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