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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假訴訟怎樣處理?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假訴訟怎樣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假訴訟怎樣處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虛假訴訟按照刑法當中的虛假訴訟罪來進行處理,虛假訴訟行為,“是指民事訴訟一方或多方當事人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偽造變造證據等方法,通過提起民事訴訟、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申請執行等方式,造成法院作出錯誤裁決或執行,進而謀取非法利益或實現非法目的的行為。虛假訴訟的出現,不僅嚴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而且嚴重損害了司法的權威性和理念,干擾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並對法律的尊嚴發出了嚴峻的挑戰。

二、虛假訴訟的法律規定

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司法認定

1、“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認定。這是成立虛假民事訴訟罪的要件,按理説,這個罪名可以考慮為行為犯,但是立法上加了“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這一情節(情節犯)顯然是為了防止擴大打擊面,縮小打擊範圍。這裏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一般應該指導致錯誤判決,引起輿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導致其他當事人利益嚴重受損。為了統一執法尺度,有必要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進行列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成立不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為條件,否則將適用第三款。

2、與詐騙罪的關係。第三款規定:“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踐中通過虛假訴訟騙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雖然多數情況下構成詐騙罪,但是也可能因為主體的特殊而構成職務侵佔罪或貪污罪,因為職務侵佔罪和貪污罪的行為方式中均有騙取,比如公司企業人員為了侵吞本單位的財產,而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假訴訟騙取本單位財產,此時可能構成職務侵佔罪;國有公司人員或國有單位人員類似行為可能構成貪污罪。當然,還可能因為對象和手段的原因構成金融詐騙等特殊詐騙罪。

日常生活當中,民事訴訟活動必須要是真實的存在着,這樣的一種具體的糾紛,才能夠到法院當中來進行起訴,否則的話對於司法資源來説是非常大的一種浪費,對於法官來説也是非常的不尊重的,所以在這種狀況是需要進行一定的虛假訴訟的罪名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