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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包庇罪的構成要件
包庇罪是明知是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毀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具體的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方面:表現為窩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的行為。窩藏與包庇的行為只要具備其一,便可以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方面: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歐陽律師建議: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嫌疑人的父母及其他親屬容易因為着急、關心而作出錯誤的行為,導致自身觸犯刑法處罰。因此依法維護權益十分具有緊迫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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