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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包庇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包庇罪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犯罪,包庇罪只能是以積極的作為方式構成,判定是否構成包庇罪需要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才行。按照犯罪構成的模式,包庇罪可以通過其四個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來判定。下面,本站小編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為。窩藏,是指為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為。這種行為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為。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為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脱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三、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為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為的,也成立本罪。

對於包庇罪的構成要件小編在上文中已經為您詳細解答了,包庇罪的其它內容,比如,包庇罪的量刑問題以及包庇罪的追訴時效等問題,要是你有不懂的,可以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如果你涉嫌包庇犯罪的,也可以諮詢我們網站的律師,我們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你的正當權益。

標籤:包庇罪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