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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暴力取證一般是指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對證人使用暴力來獲得證據的行為。本罪的主體是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性質比較惡劣,是有損國家形象的行為。對於本罪的處罰也是相當嚴厲的,下面是本站網的小編為您詳細闡述的暴力取證罪的處罰標準,希望能夠為您提供幫助。

一、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相關知識: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於國家工作人員犯罪處罰方面還是比較嚴格,對本罪的認定可以使案件處理更加公平公正。以上就是小編為您提供的全部信息,如果您對以上內容還存在着一些疑問,或者需要了解更多與之相關的內容,可以到本站網找在線律師進行諮詢,我們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為您提供解決方案,謝謝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