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
暴力取證罪的對象是案件中的證人,而犯罪主體則是司法工作人員。暴力取證罪嚴重侵犯了證人的人身權利,也對證人的身體造成了傷害,那麼我國對暴力取證罪是如何處罰的呢?觸犯暴力取證罪承擔怎樣的刑事責任呢?請閲讀小編為您帶來的文章。
暴力取證罪的處罰:
(刑法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
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
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
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相關知識: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確規定依照第八章相關條文定罪處罰的犯罪案件。
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條);
2.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條);
3.刑訊逼供案(刑法第247條);
4.暴力取證案(刑法第247條);
5.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刑法第248條);
6.報復陷害案(刑法第254條);
7.破壞選舉案(刑法第256條)。
我國刑法中有專門一章是對國家工作人員犯罪進行規定的,其中當然也包括了暴力取證罪。刑法對暴力取證罪的處罰最高為死刑。因為暴力取證行為往往造成被害人的身體殘疾甚至死亡,所以在很多時候會對行為人按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來處罰。本站網站為您帶來專業的法律服務,希望能幫助您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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