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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的內容是怎麼樣的?

現實生活中,法院每天都要受理非常多的案件,有刑事類案件,民事類案件,這些都是當事人起訴至法院,希望通過法院的審判,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不受到侵害的行為,那麼對於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小編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的內容。

一、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着眼於民事行為因符合法律構成要素,而在法律上視為一種客觀存在。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一般要件和特別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法律行為成立都必須具備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必須具備一定的實質要件,才能使相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

該要件即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對意思表示的要求下:

(一)該意思表示中必須含有設立、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意圖,即必須有效果意思;

(二)行為人的內在意思必須通過一定方式表達出來,並足以為外界所識別。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別要件是指法律對某些法律行為的特別要求,不是所有的法律行為皆有的要件。主要有:

(一)在有因行為,原因欠缺法律行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別要件;

(二)在實踐性民事法律行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表意人必須受意思表示的約束,不得擅自變更和撤回。法律行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和基礎。已成立的民事行為,不一定發生法律效力。

1, 民事起訴狀包括:

(1)原告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2)被告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3)訴訟請求,當事人通過訴訟要達到的目的;

(4)事實與理由,對案件經過簡要描述,以及對達到訴訟請求理由的陳述;

(5)證據、證人,對當事人訴訟請求相關事實證明材料、人員;

2,《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訴訟請求的構成要件的內容小編整理在上面關於起訴,這個涉及到程序法的問題,無論是刑事類案件還是民事類案件,當事人起訴到法院,首先要寫起訴狀,將自己的具體情況説明清楚,案件是怎麼發生的等等,然後等待法院處理。

標籤:訴訟請求 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