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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是怎樣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雖然在法律規範上,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有個人和集體兩大類,但在現實生活之中多以集體犯罪為主。非法集資案件一般是有相關人士到公安機關進行舉報,滿足立案要件之後,公安機關才會立案政偵查的。在公安機關立案時對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是怎樣的?

一、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是怎樣的?

我國法律規範並沒有對參與非法集資的人數進行限定,DNA根據司法實踐來看,非法集資案件的人數需要為不特定的多數人。

二、非法集資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形式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金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缺少的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生產者、形式經營者自有資金極為有限,因此間社會籌集資金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一些名為集資、實為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形式行為採取欺騙手段矇騙社會公眾,不僅造成投資者的經濟損失,同時更干擾了金融機構儲蓄、貸款等業務的正常進行,破壞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廣大投資者對集資形式活動的過分謹慎,甚至對金融機構進行集資也可能產生不信任感,影響了經濟的發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依本節第200條的規定,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形式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即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據為己有,既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非法集形式資的個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在通常情況下,這種目的具體表現為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的所有權轉歸自己所有、或任意揮霍,形式或佔有資金後攜款潛逃等。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知道,公安機關在立案時對非法集資的人數要求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要滿足非法集資罪要件的,公安機關都會進行審查,在案件偵破後,根據集資數額來量刑,並將追繳的款額全數退還給受害者,若有未禁物品的,歸國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