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如何騙錢構成合同詐騙
一、嫌疑人如何騙錢構成合同詐騙?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二、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合同詐騙罪的判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四、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區別是什麼?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係,它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二)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
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範圍的特殊性。
(三)犯罪主體不盡相同。
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四)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所謂的騙錢常見的就是合同詐騙跟一般的詐騙,雖然詐騙的目的是為了騙錢,但合同詐騙罪跟詐騙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因為合同詐騙主要就是通過籤合同的方式騙錢的,除了侵犯到了受害者的財產權,也侵犯到了國家關於合同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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