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怎麼處罰?
一、犯了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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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了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的犯罪構成
1、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海關或邊防的正常活動。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海關是進境出境的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人員有權查閲進境出境人員的證件。人員出境入境時,應向邊防檢查站出示證件,邊防檢查站人員對未持有護照等出入境證件、持無效出入境證件、持偽造、塗改、冒用的出入境證件或拒絕交付出入境證件的人員有權不予放行,這是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權力,也是其必須履行的職責。如果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私自放行,則構成了犯罪。
2、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主管、經管、經手辦理護照、簽證或負責審查、核對護照、簽證等出入境證件的職務之便。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而以其他方法幫助他人偷越國(邊)境的,應按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論處。所謂非法放行他人偷越國(邊)境,是指違反規定,為企圖偷越國(邊)境人員簽發護照、簽證等有效出入境證件,或者不履行檢查出入境的職責,對偷越國(邊)境人員予以放進或放出的行為。
如果上述國家工作人員與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犯罪分子相勾結,實施上述非法放行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則應屬於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共犯,因此,應依照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
3、罪的主體要件為特殊主體,即海關、邊防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不要求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動機是各種各樣,有的可能是出於私利,有的是出於親友情面等。過失不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如後果嚴重的,可以玩忽職守罪論處。
對於我國的公民來説,若是想要出境,那麼是需要辦理護照的。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收到此類辦理請求之後,需要認真審核申請者提交的申請書,也需要任何查看申請材料。審核後若是發現並不滿足護照的辦理條件,那麼需要駁回申請,任何違規發放護照的行為,都要可能會構成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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