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判幾年?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判幾年?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多次實施運送行為或者運送人數眾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隻、車輛等交通工具不具備必要的安全條件,足以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中造成被運送人重傷、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兩款罪,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一)本罪與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界限
二罪的區別是明顯的,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不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為他人提供運輸工具,並且將他人送出或送入國(邊)境。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表現為採取煽動、串連、拉攏、引誘、欺騙、強迫等手段,策劃聯絡安排他人偷越國(邊)境。
司法實踐中,經常表現為既組織又運送的行為,對此如何定罪,我們認為如果組織和運送的是同一批偷越國(邊)境者,按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定罪處罰。如果既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又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這些偷越國(邊)境又不是同一批的,應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兩罪,二罪並罰。
(二)本罪一罪與數罪的問題
本條第2款規定:“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在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過程中,對被運送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與殺人、傷害、強姦等這幾種犯罪是獨立的數罪關係,因此,應當按照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和另外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等犯罪行為,分別定罪判刑,然後實行並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放行偷越國境的人員的情況,一般是為了獲得非法的利益而侵犯了國家利益的行為,相關情況的處理是需要根據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定罪判決的, 具體情況可以對相關情節進行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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