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判多久?
一、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判多久?
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既遂的判刑情況,是根據《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條 【辦理偷越國(邊)境人員出入境證件罪】【放行偷越國(邊)境人員罪】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企圖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或者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予以放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主體是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只是由於疏忽大意或其他非主觀原因則不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負責辦理護照、簽證以及其他出入境證件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持偽造、變造的護照、偷渡等手段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故意予以放行的行為。
二、本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規定:邊防、海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明知是偷越國(邊)境的人員而予以放行的,應予立案。
重特大案件立案標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瀆職侵權重特大案件標準(試行)》規定,
(一)重大案件:
1、違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違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違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違法放行嚴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對於偷越國境的行為,是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標準來進行處罰的,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由法院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有關國境或者邊境的具體情況,還涉及到侵犯國家安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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