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一、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條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
3.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二、本罪與它罪的界限
(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沒有犯罪的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由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依照《刑法》第397條的規矩,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譭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2)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譭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於:
1、犯罪的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信件,範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譭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對於私自開拆他人合法電報的行為,是屬於嚴重了侵犯了他人的嚴重權益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實際的涉案情節嚴重程度來進行量刑處理,司法機關可以對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進行合法的調查並依據刑法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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