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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電報罪是什麼?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電報罪是什麼?

近年來,隨着網絡購物的興起,郵遞業務也飛速發展。但同時,我們也有遇到收到郵政快遞卻發現破損嚴重,或者甚至根本就沒收到郵件的情況。遇到這種問題時,大家往往束手無策,根據這些情況,小編為大家講解一下郵政業務中的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電報罪是什麼?

一、什麼叫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是指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

二、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合法行為的區別

郵電工作人員配合司法機關偵查工作,將有關郵件、電報檢交扣押,是完全合法的行為,與私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有本質區別。但是,郵電工作人員在司法機關通知不需要繼續扣押郵件、電報之後,而繼續扣押隱匿者,或者在依法扣押之後而不送司法機關,而是擅自開拆檢查、扣押郵件、電報的,也屬違法行為

(二)罪與非罪

沒有犯罪故意,而是由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所發生的誤拆、遺失郵袋、信件、包裹、電報的,不構成本罪。曲於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丟失郵件、電報,延誤投遞,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可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給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以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本罪。

此外,行為人雖屬故意私拆、隱匿或譭棄郵件、電報,但情節顯著輕微的,也不構成本罪,必要時可以給予紀律處分。

(三)本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區別

1、犯罪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譭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3、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關於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電報罪是什麼?想必大家都已經明白這確實屬於一種犯罪行為,希望大家在以後遇到類似的情況時,不再自認倒黴,而是通過法律武器捍衞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小編還是要提醒大家,像咱們普通的快遞和物流是不能根據這條法律定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