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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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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相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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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相同點:



1、法律制度:屬於債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債權


3、行使方式:必須通過訴訟程序行使


4、以誰的名義起訴: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


5、行使範圍: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2款:“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6、費用的負擔: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2款:“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2款:“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