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訴訟仲裁 > 受理範圍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存在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行為就需要立案處理,具體來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滿足了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立案標準:

1、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2、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並從中竊取財物的;

3、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雖然次數不多,數量不大,但給國家、集體利益以及公民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4、私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二、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的處罰

1、《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2、《郵政法》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譭棄郵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郵政法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郵政工作人員隱匿、譭棄、私拆、盜竊郵件,貪污、冒領用户款項的,郵政企業應當追回贓款贓物,可以並處罰款,還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具體辦法由郵電部規定。

三、私自開拆、隱匿、譭棄郵件、電報罪與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界限

它們在主觀上都是由故意構成,客觀方面都實施了私拆、隱匿、譭棄信件的行為。其區別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是特殊主體,必須由郵電工作人員構成;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是一般主體,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2、犯罪的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郵電部門的正常活動;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訊祕密的權利。此外,侵害的對象也不完全一樣。本罪侵害的對象是郵件和電報,而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侵害的對象僅限於信件,範圍較前者狹窄。

3、客觀要件不同。本罪以利用職務之便為要件,屬於瀆職性質的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成立則與行為人的職務無關。如果郵電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之便私拆、隱匿或者譭棄信件,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而本罪則不以此為構成要件。

任何負有寄送他人郵件(電報)職責的職員,都不得在沒有獲得郵件(電報)所有人許可的前提之下,就擅自採取隱匿、譭棄等的行為去處置他人的郵件(電報)。否則一旦他人的權益由於此類違法行為的存在而受損,該職員是會有可能會被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