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是什麼?
一、離婚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是什麼?
探望的方式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後者則探望時間相對長,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兩種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前者方式靈活,便於達成協議,但因時間短,不利於探望人與子女間的深入交流和溝通。後者時間較長,有利於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瞭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且需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探望人有較好的居住與生活條件,並不應有不良生活習慣,如酗酒、賭博、吸毒等。
二、哪些情況會中止探望?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三、探望權的特徵有哪些?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
2、探望權是離婚後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後。離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關係,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後,由於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
綜上所述,夫妻離婚往往會涉及到孩子撫養問題,其中一方享有探望權,雙方可以就探望方式、探望時間和次數等達成協議,探望方式上一般分為短期探望和逗留性探望,不管採取哪種方式,探望孩子都應當確保孩子健康成長,這是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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