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夫妻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會對孩子的撫養權的歸屬做出約定。不履行直接撫養一方,要承擔撫養費,並且可以享受探望權。這也是出於孩子健康成長的需要,畢竟父母對孩子的撫養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那麼,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下面我們一起看看小編給出的這篇文章。
一、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是什麼?
根據新修訂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贈送禮物、交換照片等。
根據探望時間的長短可分為暫時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前者探望時間短,方式靈活。後者則探望時間相對長,且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領走並按時送回。兩種方式都有其優缺點。前者方式靈活,便於達成協議,但因時間短,不利於探望人與子女間的深入交流和溝通。後者時間較長,有利於探望人與子女的深入瞭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撫養人要承擔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後果,且需子女有較充裕的時間,探望人有較好的居住與生活條件,並不應有不良生活習慣,如酗酒、賭博、吸毒等。
二、探望權得不到滿足怎麼辦?
當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時,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這方有可能會被法院執行拘留、罰款等。其實離婚後不和孩子一起生活的一方家長行使對孩子的探望權是家長的權力,對孩子的成長也是有好處的,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父愛和母愛同樣重要,夫妻之間離婚本來對孩子的的傷害就很大,夫妻又因為一己私利不讓對方行使探望權,的確是對孩子不負責任的表現。
三、哪些情況下探望權中止?
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在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就應該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探望權的行使方式、時間和地點等。具體方式應該由雙方協商決定,包括見面和交往等。探望權是沒有直接撫養子女一方享有的正當權利,如果對方無故阻礙其探望孩子,其可以申請仲裁乃至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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