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態?
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實行部分實行全部責任,那麼認定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對於量刑來説就十分重要了,怎樣確定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態?本站小編在下文中作了詳細闡述,詳情請看下文。
一、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態
主要是把握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問題。尤其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了犯罪的情況。
基本原則: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的有效性不僅僅表現在停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為,還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即阻止其他共同犯罪的實行犯達到既遂)
1.實行犯要成立中之不僅要停止自己的行為,還必需有效阻止其他實行犯實行既遂。
例如甲、乙、丙強姦、猥褻婦女案。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使用爆力的手段劫持一名青年婦女,把這名婦女劫持到自己租的房子中,三人輪姦強姦這名婦女,其中甲實施了強姦行為,而乙和丙沒有實施強姦行為,但實行了其他行為。案件如何處理?
分析:如果乙和丙兩個人沒有姦淫的行為,放棄了強姦姦淫行為,而是採取了其他方式,能否構成強姦罪的中止?作為甲前面是強姦,後面還參與了強制威脅的行為。乙和丙放棄了強姦的行為,也不能視為強姦罪的犯罪中止,原因在於他們參與了強姦罪犯罪的實行行為。甲乙丙三人都共同參與了這種手段的行為。在姦淫的行為過程中,乙和丙儘管放棄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為甲的強姦犯罪行為已經既遂。因此,對於乙應當按照強姦犯罪的犯罪既遂定罪處罰。甲乙丙都構成強姦罪的既遂。在此案件中丙可能沒有被抓獲,甲乙兩個人構成強姦罪的共犯。在強姦罪中甲乙的作用不同,甲起主要作用,應該定強姦罪的主犯,乙起次要作用,應該定一般強姦罪。同時,二人不僅構成強姦罪還構成強制威脅侮辱婦女罪的共犯。
2.教唆犯和幫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撤回自己對實行犯的教唆或幫助,還應當有效組織實行犯完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僱兇殺人案;乙幫助搶劫案。
甲找乙説把與他有仇的人都給滅了,殺了那個被害人。讓乙去幫忙組織人,乙找到社會上的一些人,找了幾個人作兇手,答應出資10萬元,甲先付了2萬元給乙,乙拿着2萬元找人,把被害人的情況住址告訴了這些人,後來甲中途變了,甲不想作這件事了,甲告訴乙説這件事不幹了,撤回,錢也不要了,但是這件事絕對不能幹。乙找不到人就此把事放下,後來這幾個兇手找到被害人把被害人殺害。作為甲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還有,作為幫助犯,幫助他人搶劫的,甲乙丙三人預謀去搶銀行。甲乙兩人負責去搶,乙負責開車接應。按照分工甲和乙進去搶劫,但是丙車開到中途時,在路上看到有警車心理害怕,覺得殺頭的事不能幹,然後開車回去了,放棄了。儘管把自己幫助行為撤回了,似乎還有效,但是,實際在共同犯罪中,案件不具備有效性。在他們被抓獲的情況下視為有效性。
3.部分共犯中止行為的效力,只及於中止者本人,不及於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對中止者本人屬於自動放棄犯罪並有效阻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而對於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是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達既遂。對其他共同犯人就應當分別情況按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處罰。
例如,甲教唆殺人案,甲、乙共謀劫機案。
案件:被告人甲劫持航空器到台灣,想在去台灣之前把有矛盾的小姨子給殺了,邀約了乙,甲乙兩個人商量把小姨子殺了後,劫機到台灣去。兩個人準備了作案工具、殺人的工具、買好了機票,但是乙在之前的一天,告訴了他的小姨子,説某某想殺害你,他的小姨子知道後,然後,小姨子勸説他讓它別跟着幹,然後兩個人一塊去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後,根據乙所提供的線索把甲抓獲了。此案件甲乙該如何處罰?(涉及了共犯的停止形態問題:甲構成犯罪預備;乙構成犯罪中止,應當免除處罰。)
不僅停止了自己的行為,而且有效阻止了甲的共同犯罪的實行和完成,所以,乙成立犯罪中止,而甲的停止行為不是意志以內的原因,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抓獲,所以甲不成能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不能説成立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二、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所構成的共同犯罪
身份犯,作為單個人必須具備特殊的身份才能構成這類犯罪,貪污罪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國有單位委託經營管理國有資產的人員。受賄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從總則與理論上講,非身份犯是可以構成身份犯所構成的犯罪的共犯的,但是,前提條件是利用了實行犯的身份來實施犯罪。
作為教唆犯沒有身份的限制。可以唆使身份犯實施,應該成立共犯關係。所以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是可以成立共犯的。同時,身份犯與非身份犯所構成的特殊情況,主要是分則所要把握的,一個是刑法規定,內外勾結、夥同貪污的;受賄罪中很多不具有這種身份。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解釋規定的,公款的使用人如果支持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所挪用公款的,按照挪用公款的共犯定罪處罰。類似這些規定,都是身份犯和非身份犯所規定的構成的共同犯罪。
三、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原則
在共同犯罪中尤其是簡單犯罪中,僅僅是其中的部分行為,共同犯罪是一個整體,共犯中的任何一個行為人儘管實施的只是共同犯罪當中行為的一部分,也應該對它的整個的共同犯罪的行為及其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如,甲、乙、丙三人共同傷害被害人,把被害人打成重傷。甚至在傷害的過程中致人死亡,打的過重,搶救無效死亡。但是致命的一擊不清楚。此案件如何處理?
分析:他們有共同傷害的行為,有共同的傷害罪的故意,儘管在傷害中的作用不同,但是,參與了故意的實行行為的一部分,他就要對整個共同犯罪行為及其後果承擔刑事責任。全案都應按故意傷害罪。如果致人重傷,按重傷量刑,如果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死亡量刑。(體現部分行為、整體責任原則)
四、刑法分則關於共犯的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法條競合的適用原則:特別法條優於一般法條的適用)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規則以及責任認定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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