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銷領導罪退贓能判緩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至於緩刑,
如果沒有上述“情節嚴重”的情形,且法院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輕微;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過,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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