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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在我們的實際生活當中,大家聽到的比較多的就是犯罪未遂,通常情況下就是沒有發生犯罪結果。但是大家所瞭解的都是這種比較表層次的。對於真正的法律規定並不是特別的清楚。比如説很多人想要了解。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指在故意犯罪的發生、發展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幾種犯罪形態。可以劃分為犯罪的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兩種。前者就是犯罪既遂,後者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只存在於直接故意犯罪之中,過失犯罪和間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出現未完成形態。

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刑法規定的某種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犯罪既遂的行為人是既遂犯。犯罪既遂的主要形態有:1結果犯,是已發生特定的犯罪結果作為既遂的標準;2行為犯,是以實施了刑法分則規定的行為作為既遂的標準;3危險犯,是以造成某種法定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的標準;4舉動犯,指按照法律規定,只要行為人一着手犯罪實行行為,犯罪即告完成並完全符合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預備

《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其基本特徵是: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的意圖,目的是為了便於着手實行犯罪或有利於完成犯罪。2在客觀上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製造犯罪條件的預備行為。3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頓在犯罪準備階段。

犯意表示不是犯罪預備。犯意表示,是指行為人有口頭或者文字形式,將其犯罪意圖表露出來的外部活動。犯意表示不是犯罪,而犯罪預備是犯罪。

犯罪預備的行為人是預備犯,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

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着手實施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其基本特徵是:1已經着手實行犯罪。這是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的根本標誌。2犯罪未得逞。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既遂的重要區別。3犯罪未得逞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的根本區別。

犯罪未遂的行為人是未遂犯。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其基本特徵是:1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犯罪過程包括犯罪的預備和着手實施犯罪兩個階段。犯罪已經完成,結果已經發生,則不存在犯罪中止問題。2犯罪中止必須是自動放棄犯罪或自動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自動放棄犯罪,即行為人在客觀上本可以繼續實行犯罪,但主觀上放棄犯罪行為的實施。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是指犯罪行為已經實行終了,但尚未發生犯罪結果,而行為人積極、主動採取措施,有效的避免了犯罪結果的發生。3犯罪中止必須是本次犯罪行為的徹底終止。所謂“徹底終止”,是指犯罪分子在思想上完全放棄本次犯罪的原有意圖或追求,在行為上徹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包括很多的種類,他是由於主客觀的原因導致犯罪過程當中出現一些停止的形態,比如説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